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我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纳税人因遭受风、火、雷、雹、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对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