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保持合理库存,造成食盐脱销3天以上的,每增加1天,增加1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3、因食盐脱销,受到盐业行政处罚后,再次造成食盐脱销的,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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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 食盐批发经营者应当按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给,不得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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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 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应当到当地盐业公司购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食盐批发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
| 1、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
2、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0吨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因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食盐批发经营者受到盐业行政处罚后,再次违规购进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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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 在本市范围内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发盐凭证;从本市运出或从市外运进本市的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市外途经本市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应持有发运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放运证明。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无证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价值0.5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
2、无证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无证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违法运输10吨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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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转卖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禁止擅自转卖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擅自转卖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转卖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擅自转卖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违法运输10吨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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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购进两碱工业用盐,擅自转卖、挪用两碱工业用盐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两碱工业用盐除国家规定实行盐、碱生产企业直接供货外,均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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