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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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经营者凭食盐批发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食盐批发业务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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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生产榨菜、李干、藠头等所需食品加工用盐,由本市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用盐单位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盐业公司购盐。严禁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食盐批发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
| 1、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数量在100公斤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0.5倍以下罚款。
2、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数量在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食盐批发经营者受到盐业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
6、将食品加工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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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
| 1.《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数量在100公斤以下,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5倍以下的罚款。
2、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数量在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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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 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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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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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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