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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平锅制盐,非法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和盐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平锅制盐,非法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和盐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禁止平锅制盐。
  禁止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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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

1.《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第1款: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运盐工具。

1、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2、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运盐工具。
  4、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8条第3款: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有效凭据;市外途经本市运输食盐的、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市外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情况应与食盐准运证填写的内容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和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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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盐批发批发许可证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2款: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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