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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
| 1.《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第1款: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运盐工具。
| 1、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2、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运盐工具。
4、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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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食盐批发批发许可证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1.《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2款: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食盐专营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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