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49号 2011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江西省优秀近现代建筑
普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
为提高城市品位,彰显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和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评定范围
此次普查评定优秀近现代建筑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划内,1840年至1960年期间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重要的建筑艺术价值、与重大历史事件相联系、与重要历史人物相联系,能够反映我省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外)。具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生活、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等。
二、参考标准
(一)纪念类,主要指与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代表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革命旧址,重要的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园等;
(二)代表作品类,包括著名近现代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特色建筑类,包括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等具有近现代建筑艺术和技术特色,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在我省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近现代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宗教建筑、商业老字号等。
三、评定程序
(一)全面普查。
1.各设区市政府按以上要求对本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