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阶段性工作;每月向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至少上报两期工作简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强化督查督办。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确定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订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启动区域限批。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