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环保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健全经济调节机制。
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