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专项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保部印发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7号)以及《重庆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渝办〔2010〕75号)总体要求,加大对巴南区、大足县、秀山县等重点污染防控区域以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越权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积极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或监控装置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手段。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铅蓄电池(含电极板,下同)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工作,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凡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行政区域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