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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3.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1年起,组织开展农村村镇1∶500比例尺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依照程序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2.申请审查相结合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主体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登记发证。
  3.优质服务原则。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减轻农民负担。对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应当简化程序。
  4.稳步推进原则。各县(市、区)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5.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遗漏。
  (三)时间安排。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11年6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工作。
  2.试点阶段(2011年7月-12月)。省将对试点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研、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市、区)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3.实施阶段(2012年1月-2013年6月)。在试点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全面完成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3年7月-12月)。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完成省、市、县三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建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管理系统。
  三、注重协调,提高效率,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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