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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20号 2011年4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客观需要。产权明晰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前提。通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各类集体土地权属,能够为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界定承包经营和林产权服务,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
  (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通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和加大土地投入力度的积极性,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因权属纠纷的群体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理清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与优化配置,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其任务为:
  1.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民集体组织村小组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村小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明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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