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在2012年年底前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2014年年底前消除全部农村危房,推动农村宜居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最贫困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环境面貌、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合民心、顺民意、符民愿的善举。
近年来,特别是通过2009年、2010年两年的努力,全市已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7万户,其中改造D级农村危房7.6万户。但是,全市现仍有农村危房38.62万户,按危险程度分,C级农村危房29.92万户,约占77.5%;D级农村危房8.7万户,约占22.5%。农村危房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特别是D级农村危房已整体出现险情,时刻危及广大农村危房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城乡统筹任务重、农村幅员面积大的重庆来说,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尽快消除D级农村危房,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二、实施步骤
(一)到2012年,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即完成我市现有8.7万户D级农村危房改造(其中:2011年改造5万户、2012年改造3.7万户);同时改造C级农村危房11.78万户(其中:2011年改造5.39万户、2012年改造6.39万户),实现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定的“消除全市60%的农村危房”的目标任务。
(二)到2014年,消除全市所有农村危房,即剩余40%的C级农村危房18.14万户全部改造完毕,提前一年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改造方式
D级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尽量搬迁集中进入农民新村;确实不适合集中的,可就地改造或购买农村二手房。
四、补助资金扶持政策
D级农村危房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70%,农民自筹30%(包括农民通过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市财政两年筹措16.66亿元用于全市D级农村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