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6号 2011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在完善规章制度、推进责任落实上取得新进展,在“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上取得新突破,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较大事故上取得新成效,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着力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年度述职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