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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2011年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的公告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2011年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的公告
(京经信委发〔2011〕57号)


  为提升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的相关项目。为做好2011年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1、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项目。

  2、重点功能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试点项目。

  3、城乡一体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项目。

  (二)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

  1、无线城市应用试点项目,包括利用WLAN为部分公共区域提供公益性无线接入服务试点。

  2、物联网应用试点项目,包括交通出行、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物联网应用。

  3、电子商务应用试点项目。

  4、综合性和行业性云计算应用试点项目。

  5、“三网融合”应用试点项目。

  6、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的提高城市运行管理水平、服务民生、服务社区基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1、利用TD-LTE技术开展的应用试点项目。

  2、光纤复合低压电缆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3、下一代互联网和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试点示范项目。

  4、其他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城市信息化水平、拉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新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资金申请的条件和方式

  (一)资金申请条件:在本市投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应用项目的单位可申请使用本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申请基本条件要求》(附件1)的规定。

  (二)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原则上采取财政拨款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财政拨款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的补助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当年投资额的20%,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按项目贷款建设期利息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1%的,按照6.1%计算,低于6.1%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已享受国家和市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再享受本项资金的支持。

  (四)鼓励区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对区县配套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写《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附《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申请材料要求》(附件3)所需的材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报书,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初审;在单个区县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向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并由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初评。初评采用专家论证会方式,由信息化和财政专家对项目分批进行论证评审,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

  (三)通过初评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报请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协调小组批准。

  四、监督和验收管理

  (一)批准同意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资金使用必须与项目合同书保持一致,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单位每三个月向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对经考核和验收评价未达到有关要求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单位对其申请资金项目不予受理。

  (四)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北京信息化提升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查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法人的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其本次及以后年度申请项目支持的资格。

  五、项目申请时限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积极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6月20日前,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将《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申报书》纸质和电子版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单个区县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将《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申报书》纸质和电子版报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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