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府〔2006〕71号文第二条和第七条的通知
(珠府〔2011〕1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潲水油管理的通告》(珠府〔2006〕71号,以下简称《通告》)第二条和第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通告》第二条修改为:餐饮业潲水油处理单位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能从事潲水油的收运处置工作。
二、《通告》第七条修改为:从2006年7月1日起,环保、城管、市政园林、工商、餐饮服务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