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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二)监事会工作经费。

  (三)外部董事津贴。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季度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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