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 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