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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 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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