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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1]18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或新改造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
  三、自发文之日起,凡新申请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后,同时办理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手续。该“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时限为,进场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四、凡已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还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的,建设单位务必在3月15日前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
  五、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并于备案时一并重新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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