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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正式发布稿)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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