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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的通知
(陕价监发〔2011〕66号)


各处室及局属单位:

  经局长扩大会议研究,现将我局《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价格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价格信息网》网络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网站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发布的信息内容及时、准确、真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各处室、局属单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信息发布规定》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所发布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制作人为信息责任人。

  二、信息责任人要及时登录网站,查看所发布的信息,发现需要更改补充的内容要尽快通知网站管理人员。

  三、各处室、局属单位需要上网公布的信息,按《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信息发布规定》程序进行上网公布。信息责任人应同时提供电子、纸介质文本。

  四、价格监测分局网站管理人员负责将有关信息上网公布,并根据信息责任人的要求及时更改、补充信息内容。一般信息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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