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扶持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奖励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得突出成绩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其奖励标准是:
  1.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演出、评比、评选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受到通报表彰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
  2.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参加市级以上社会、行业团体举办的演出活动受到通报表彰以上奖励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
  3.当年演出在50场次以上或当年参加境外商业性演出在5场次以上的剧(节)目;
  4.参加国际性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名次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
  5.参加政府和市级以上社会、行业团体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6.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节庆和公益性演出活动或区域性民间演出交流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
  7.开展评弹、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成传承项目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
  第六条 设立“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评选标准是:
  1.依法设立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2.有商业性演出必须的器材设备,相对固定的演出渠道和稳定的业务收入;
  3.有较强的演出创作能力和较好的艺术水准和演出成果;
  4.每年商业性演出100场次以上,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
  5.在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演出活动、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涉外文化交流演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部门组织的评比竞赛以及其它商业性演出活动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条 设立“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评选标准是:
  1.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商业性演出、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为其排练、演出提供场地和优惠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在依法打击非法商业性演出、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