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0〕1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以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7号)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分为“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扶持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表彰奖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表彰奖励等三种,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扶持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表彰奖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表彰奖励以及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其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