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技〔2011〕326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质监局,各区、县建委、质监局,市质监稽查大队,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直接采购钢筋原材。钢筋原材料进场时应对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重量进行检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的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1%。
三、禁止直接使用外加工的调直钢筋。
四、钢筋调直加工是钢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控制,盘条钢筋调直加工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不少于3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