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公用〔2011〕437号)
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规范建设费收取、拨付和使用,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规范建设费使用,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5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拨付和使用。
第三条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的新建房屋项目,由市供热办直接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供热办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的新建房屋建设项目,由市供热办委托项目所属区、县供热办公室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办公室办理交费手续。
第五条 市供热办和受委托区、县供热办应设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执行。
超高房型按照超高部分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住宅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公建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