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公用〔2011〕456号)
滨海新区工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维护供热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供热服务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该文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JF-2011-053
天 津 市 居 民 住 宅
供 用 热 合 同
(按面积计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监制
2011年4月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 热 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