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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科〔2011〕4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直辖市)、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通过技术评估后,至少在本市两项建设工程上试用且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入推广应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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