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银发〔2010〕258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南昌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江西省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定,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江西省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局,下同)的管理职责,通过对江西省金融机构在某一年度内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管理规章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别确定其年度综合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对在同一地区设立的同一系统的金融机构,以当地最高一级机构为评价对象。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对南昌辖内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条 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江西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及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新设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综合评价,从次年开始正式纳入综合评价对象。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综合评价,区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两大类分别进行。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附件1)执行。
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附件2)执行。
综合评价内容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和金融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通知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管理台账,在日常工作中及时记载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有关事实。同时,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分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综合评价主要工作流程包括: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
(二)评价项目权重计算;
(三)整理汇总分项评价结果;
(四)领导小组确定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以及《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管理规定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上一年度各金融机构执行本部门所负责的评价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等级、依据和分值。各分项评价等级均分为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