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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银发〔2010〕257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南昌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

  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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