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力推进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工作。以审计及会计服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人才)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七类市场中介组织为重点,认真开展防治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体制,认真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业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执业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中存在的官商勾结、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串标围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力度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继续推进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广泛开展诚信与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培育一批规范运作、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一是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问题,规范征地行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二是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不实以及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问题,对征地拆迁范围、程序、期限和补偿标准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切实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各级纠风部门要建立征地拆迁电子台账,实行垂直动态管理;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强制征地拆迁事件,要及时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纠风部门。
(四)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检查。一是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二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发布不实信息等行为,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三是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不到位,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推动建立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