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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六)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七)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八)加大对企业设备更新的政策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引进国内尚未生产、实行配额管理的先进设备,酌情增加相关配额指标。(省质监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九)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迁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现有的节能、挖潜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进入高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和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对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予以补助。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从钢铁、水泥行业扩大至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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