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对深圳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公告[2009]第1号)
为掌握深圳市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决定对深圳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本公告所指支付清算业务包括:
(一)网上支付;
(二)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
(三)银行票据跨行清算;
(四)银行卡跨行清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三、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本公告发布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自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四、深圳辖区特定非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附件1);
(二)有关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流程及业务管理办法;
(三)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验资证明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履历;
(八)特定非金融机构重要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九)技术安全认证证明;
(十)商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合作关系证明;
(十一)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