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银发〔2011〕26号)


市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我行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结合你单位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管理办法》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请按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联络员制度,填报《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附件2)。
  三、《管理办法》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请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附件3)、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工作履历等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四、对于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请填写《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4),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联系人:范潇、祝劲。联系电话:25590240-316、138。传真号码:25583126。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2.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
  3.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简表
  4.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二类:一是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期货和金融租赁公司(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二是银行的深圳分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以及对其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人行深圳中支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常规信息报送仍按原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 金融机构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瞒报、不报或拒报等情况的,人行深圳中支将依法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和综合检查,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六条 重大事项知悉人员应当依法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依法合理使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不得故意泄露或违规披露。

第二章 重大事项及报送时间要求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公司章程变更;
  (二)金融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
  (三)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变更;
  (四)金融机构自身的重大金融创新。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低于监管部门合规标准,该状态已持续超过三个月(含);
  (二)金融机构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不良贷款余额月度环比上升10%,理赔金额月度环比增加10%,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