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入网单位和收付款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由其双方协商解决,银行及经营机构不应介入。
第三十一条 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银行及经营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如因延误处理代收付业务信息给入网单位或收付款人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或经营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可以向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入网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入网单位与经营机构协商确定。经营机构收取的手续费应与代收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按照固定金额逐笔分润,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经营机构、各银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代收付系统联机储存业务数据时间至少为3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数据脱机保存时间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执行。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及协议文本应长期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
银行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 方:(
经营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
二、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集中代收付业务报文必须接收并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收或无故拖延处理。甲方收到乙方转发的代收付业务指令,不再对协议号进行核验。
三、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协助配合查找原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四、乙方向入网单位收取的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统一规定的标准与甲方分润。
五、甲方对集中代收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对入网收付费单位的真实性负责。
六、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致使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款项被错误扣划,乙方应在三日内协调入网单位向甲方客户全额退赔,协调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垫支。
七、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而向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错误划入款项,甲方应配合乙方和入网单位向甲方客户追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