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付款人向经营机构交验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为以下证明文件之一,在委托扣款协议上的签章应为单位行政公章加法人代表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一、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其他有权国家机关签发的能够证明单位付款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协议号库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对代收付业务协议号库进行维护,包括协议号的新增、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必须为每个付款人编制一个协议号,协议号不得重复。协议号的构成为:入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种类编码+付款人开户银行支付系统行号+付款人银行账号(或卡号)。业务种类编码由经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依据生效的委托扣款协议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或撤销代收业务协议号;依据生效的代理收付款协议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代付业务协议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依据付款人签署的委托扣款协议中的授权付款及授权终止内容,及时对协议号库进行删除和变更处理并告知入网单位作相应变更。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应确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业务信息被篡改造成银行、入网单位及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经营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收付款人以及入网单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因编制协议号错误,造成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经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银行收到代收付业务信息应确保其不被篡改,因代收付业务信息被篡改,造成入网单位及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银行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网单位对发送至经营机构的代收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入网单位数据错误造成银行和收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入网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银行、经营机构以及入网单位有义务共同协商,相互协助、配合解决代收付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和异常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收付款人自身原因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能正常收付资金的,由收付款人依法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