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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入网单位同意,经营机构可以委托入网单位与付款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接受经营机构委托的入网单位,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经营机构传递付款人签署委托扣款协议和付款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核验代收付业务协议号(以下简称协议号)。
  代收付业务协议号的核验方式为集中核验,即由经营机构在接收入网单位的收付款指令时进行核验,各银行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收付款指令时不再对代收付业务协议号进行核验。
  代收付业务协议号数据库(以下简称协议号库)由经营机构统一建立和维护。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向入网单位提交代收付业务电子明细清单(以下简称电子清单),电子清单由经营机构按照电子签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密、签名后,传送至入网单位。入网单位应允许使用电子清单作为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办理代收付业务而发生资金变动时的记账依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入网单位可以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文件两种方式与经营机构交换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的银行必须采取直联模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四条 收款银行在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代收业务信息后,应于当日(T日)向付款银行发起定期借记业务包,付款银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包后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向收款银行返回业务回执包,收款银行收到后应于当日转发给经营机构。
  付款银行在收到经营机构转发的代付业务信息后,应于当日(T日)向收款银行发起定期贷记业务包,收款银行收到定期贷记业务包后应及时对收款人账户作入账处理,对无法入账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T+1日)的中午12:00以前办理退汇业务,付款银行应在退汇规定到期日的当日(T+1日)将代付业务处理结果返回给经营机构。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的业务处理结果后,应立即生成相关信息文件并及时返回给入网单位。
  第十六条 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
  如确有需要,经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批准后,经营机构可以对代收付系统实施停运。
  第十七条 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付款人应向经营机构交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署委托扣款协议的个人付款人向经营机构交验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付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付款人在委托扣款协议上的签章为付款人本人签名,委托他人代办的应为代办人本人签名。
  付款人留存入网单位的身份信息应与留存银行的身份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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