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银发〔201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集中代收付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付业务)的处理,明确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防范支付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建设、运行和维护江西境内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代收付系统)并直接经营代收付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委托经营机构代理代收付业务的收付费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收、付款人。
单位及个人办理代收付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通过代收付系统向银行提交办理的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
批量代收业务是指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向付款人银行账户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收取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特点是某一收款人可以同时向多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付款人账户扣收款项,并将所扣收的款项划入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批量代付业务是指入网单位委托经营机构向收款人账户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如发放工资、支付保险金等。其特点是某一付款人从任意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同时向多个且开户银行不同的收款人账户支付款项。
第四条 代收付系统接收入网单位发出的代收付业务指令后,应提交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并由其完成资金清算。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向多个付款人批量扣收款项或向多个收款人批量支付款项,均可通过代收付业务办理。
第六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的有关各方应签订协议以明晰权责,具体包括: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代理收付款协议以及委托扣款协议。
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应使用统一规定的文本(见附件),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统一规定的文本为基础增加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已开办个人金融业务且与支付系统实现直联的银行机构均应与经营机构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入网单位应与经营机构签订代理收付款协议;同意采用代收业务方式支付费用款项的付款人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填写付款人信息登记表;付款人解除委托扣款协议,应向经营机构办理授权终止手续;付款人变更委托扣款协议信息应先向经营机构办理授权终止手续,再重新签订授权付款委托扣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