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度重视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和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新闻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法治化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根据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按核定编制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使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提拔和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把政治思想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应当通过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制文化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司法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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