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重点规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被确认违法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6.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开展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准入机制调研,全面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落实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研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行政监督法治化
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和县(区)政府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推进人大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强化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