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果和规范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问题。(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施其责)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的权益侵害;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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