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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深入基层开展立法工作,科学遴选各方利益代表参与立法听证,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的说明制度,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政府规章通过后应当在《南宁日报》、《南宁政报》、政府网站等刊登、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制定机关应当在立法项目实施5年内组织立法项目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规章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我市政策法规。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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