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交由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完成后,将《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纸质)上交外汇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先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八、外汇年检结束后,直接投资系统将自动暂停“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联合年检的规定,外汇局将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先对其按相应规定处罚后,为其恢复外汇登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的说明及提交相关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
十、外汇局如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十一、参检企业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深圳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检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年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501栋(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一楼大厅5号年检窗口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83302288-545、546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