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付汇地外汇局
付汇地外汇局应建立专档留存企业信用证、托收及预付货款项下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第三联及《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局留存联”等相关资料。
(四)付汇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1、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异地付汇备案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向企业签发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及本地外汇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的《备案表》(见附图步骤②)。其中《备案表》金额为企业的可付汇总金额,付汇日期为企业第一笔付汇日期,有效期为30天。
2、企业办理核销报审后,外汇局根据《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联、银行联)信息,对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备案表金额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能调减,不得增加。
3、外汇局必须为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信用证、托收和预付款异地付汇备案表设置台账,根据付汇银行传递的《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银行联)登记企业备案表使用情况,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外汇局办理企业异地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审核《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留存联、外汇局联)、相应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留存联)、合同、发票等资料,核对相关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一联退企业留存(见附图步骤⑩)。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进口付汇监管系统。
二、监管职责
(一)相关外汇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付汇企业和付汇银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按本操作指引以及相关规定办理异地付汇和到货核销手续。
(二)付汇地外汇局要加强对付汇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定期分析异地企业本地付汇情况,并做好相关预警监测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银行,应及时跟踪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相关外汇局。
(三)付汇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异地付汇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向其签发可多次付汇的《备案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请简化货到付款项下异地付汇备案手续的企业必须进入“贸易进口付汇单位名录”且未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