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4)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托收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4)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预付货款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境外汇款申请书》;
(4)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5、企业付汇金额合计少于备案表金额5000美元以(含5000美元)或付汇金额合计和到货报关金额合计相差5000美元以上(含5000美元)的,企业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二)付汇银行
1、银行为异地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备案表》是否有“可多次付汇”字样,以及审核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后办理开证、承兑及付汇手续。付汇后,银行应在《备案表》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联”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退回给企业留存(见附图步骤④)。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留存相关资料(见附图步骤⑤)。
2、银行应按企业实际付汇情况认真审核《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核对无误后,在“银行经办”栏加盖业务经办员章退还给企业(见附图步骤⑥)。
3、银行应在办理异地企业付汇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付汇地外汇局留存联,第一次付汇时报送)送付汇地外汇局(见附图步骤⑦)。
4、付汇银行须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向签发备案表的外汇局传递《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银行联)信息(见附图步骤⑨),付汇银行应确认备案表实际办理开证、托收或预付款情况,将企业分次付款(开证、托收)累计金额控制在《备案表》的可付汇总金额内,可在《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的“备注”栏中附注说明。
5、付汇银行应建立专档留存企业信用证、托收及预付货款项下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银行留存联、《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银行联)以及相关付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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