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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经付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托收项下: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托收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银行托收通知书;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预付货款项下: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预付货款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2、办理异地付汇手续。付汇企业按每次付汇情况填写《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付汇情况”栏(见附表,1份《备案表》对应1份《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付汇银行申请办理异地开证/承兑/付汇业务(见附图步骤③),在《备案表》列明的有效期和可付汇总金额内,企业可多次付汇。企业每次付汇时应按实际付汇情况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或《境外汇款申请书》3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信用证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托收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预付货款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境外汇款申请书》。

  3、企业按月报告异地付汇到货情况。每月月末前,企业按当月实际到货情况填报《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联复印件(见附图步骤⑧)。

  4、全部到货后集中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备案表》预计到货日后30日内(最后到货进口报关进口日期后30天内),企业应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按结算方式凭《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联、外汇局联)及以下相应的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见附图步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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