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经付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托收项下: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托收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银行托收通知书;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预付货款项下: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需注明“申请办理预付货款项下多次异地付汇手续”);
(2)进口购货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
2、办理异地付汇手续。付汇企业按每次付汇情况填写《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付汇情况”栏(见附表,1份《备案表》对应1份《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付汇银行申请办理异地开证/承兑/付汇业务(见附图步骤③),在《备案表》列明的有效期和可付汇总金额内,企业可多次付汇。企业每次付汇时应按实际付汇情况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或《境外汇款申请书》3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信用证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托收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预付货款项下:
(1)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备案表》;
(2)进口购货合同;
(3)《境外汇款申请书》。
3、企业按月报告异地付汇到货情况。每月月末前,企业按当月实际到货情况填报《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联复印件(见附图步骤⑧)。
4、全部到货后集中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备案表》预计到货日后30日内(最后到货进口报关进口日期后30天内),企业应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按结算方式凭《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到货情况表》(企业联、外汇局联)及以下相应的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见附图步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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