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汇发〔2010〕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我分局在前期顺利试行货到付款项下异地付汇简化手续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试行)》(仅适用于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操作指引》以现行异地付汇法规为基础,依托现有系统和网络等技术手段,本着“风险可控、便利企业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一次备案、分次付汇、逐笔申报、集中核销”的思路,优化了异地付汇业务流程。现将《操作指引》印发,辖内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银行、企业可按照《操作指引》开展异地付汇相关业务。
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从化市支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
异地付汇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为简化信用证、托收和预付项下异地付汇手续,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便利服务企业,现根据“一次备案、分次付汇、逐笔申报、集中核销”的思路,结合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付汇企业
1、申领备案表。对于同一结算方式下的异地付汇业务,付汇企业可凭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图步骤①)。
信用证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