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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本公开内容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具体试点城市由省物价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供水企业应当在定价机关启动调价程序时,客观真实地根据相关规定核算企业供水成本,并将有关经营情况、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通过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条 供水企业在成本公开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具体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供水企业在成本公开期间,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有公众咨询信函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供水企业不按本办法要求给予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定价机关反映或投诉。

  第五条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的截止时间为水价调整听证会召开当天,成本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应当将成本公开及有关咨询事项答复的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定价机关。

  第六条 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由定价机关负责实施。定价机关应当在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前15天,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应当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定价机关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内容中要重点说明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定价机关应当在相关网站开辟专栏,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问题的答复情况。

  第十条 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社会公众咨询事项的答复情况;定价机关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社会公众咨询事项的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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