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价资〔2011〕1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温州市和衢州市作为我省首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城市。两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二、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及时跟踪分析和评估试点工作中有关情况,妥善处置成本公开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成本公开工作稳妥有序。
三、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以下简称成本公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确定为成本公开试点的城市,其供水企业和有该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调整供水价格前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