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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黔公通[2011]70号)


各市、州、地公安局: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已经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

  为严肃纪律,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警车牌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批、核发。违反规定的,给予审批人、核发人纪律处分;

  (二)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警车注册登记,规范建立警车档案。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律处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不符合警车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办理人纪律处分;

  (四)警务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督促警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警车变更、转移、报废的,警务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督促警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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