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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非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收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给予老年人适当优惠,并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第八条 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快轨和旅游专线车),享受所乘线路普通票价的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户籍在海岛的老年人乘坐船艇进出海岛和岛屿间往来享受半价优惠。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窗口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对老年人检票、进站实行优先。候车(船、飞机)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建筑、特殊设施、信息交流等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九条 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应免费提供担架、轮椅、推车等助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救助。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和遗属孤老,居家养老或入住民营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政府提供服务补贴,其中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增加一定的介护补贴。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为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化的低偿服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去世后,免除基本丧葬殡仪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标准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三条 对百岁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对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的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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