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未满7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凭《老年证》、《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惠优待服务。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办理《老年证》和《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发放,并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市县级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不含园中园),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化馆(站、宫)、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凡收费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并优先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优惠的服务。在每年“重阳节”和“国际老年人节”当日,老年人可免费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