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的职责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一名社区干部为物业管理人员,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做好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1.参与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承接验收,参与物业管理用房验收工作。
2.参与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交接工作。
3.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受理和协调业主的初级信访,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或业主依法开展的自治管理。
5.配合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用工作。
6.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及时传达各级部门做出的有关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配合执法部门在物业区域开展行政执法。
(五)其他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1.建设部门严格办理建设工程各项施工手续,负责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2.规划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3. 市、区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小区内违章搭建、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破坏绿化、市政设施和亮化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4.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区内三产经营项目进行环保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
5.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内交通秩序。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要将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2.各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各街道、社区也要落实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县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3.市房产管理局要针对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模式的新情况,加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升区级物业管理工作水平。